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审结日期】2005
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德成,福建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铭,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俊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首明,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三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德成、申铭,煌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首明、魏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26日,煌星公司经批准,以其开发的煌星大厦主楼1至21层、商场3至4层、地下1层80个车位作为出资,设立福建省南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南公司)
2000年6月1日,南南公司、三木公司与福州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为三方资产重组总体框架协议,为履行本协议而签订各种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南南公司以3000万元现金及价值1.3487亿元的房产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参股三木公司;三木公司以合作投资等方式购买煌星公司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