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实施细则附件1:XX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全面的质量观,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提高示范高中创建指导和评估认定的科学水平,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全省普通高中的改革与发展,我厅在2004年6月颁发的《XX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教基〔2004〕16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引导全省普通高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持续发展
评估原则:以评估考核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学校提高整体办学水平;注重评估过程,加强对学校创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通过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加快发展;从实际出发,坚持办学硬件条件够用、实用、安全,反对建设豪华学校等铺张浪费现象,更加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指导学校模范执行教育方针,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1—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注意稳步推进,将创建省级示范高中工作作为凝聚人心、团结合作、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评估组织和程序评估组织
省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
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第1页共3页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评估程序:(一)学校对照《XX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预评估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申报学校进行预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经评估初步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