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政策的激励方案标题:XX省安庆XX县区招商优惠政策颁布日期:1998年12月2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安庆XX县区人民政府内容:XX省安庆XX县区招商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凡非职能性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县投资、招到客商且办成项目的,均按到帐资金3‰的比例计奖。引进省外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引进外资5万美元以上来县从事生产项目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到帐金额5‰的比例计奖。对其中引进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30万元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个人1名亲属“农转非”指标并安排就业。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受益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由中方支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鼓励政策土地出让价下浮20;使用金两类企业五免五减,其它企业五年减半缴纳;安居工程可行政划拨;税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征全返,再投资部分全额返还;高新企业、外资企业、出口企业两年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20营业税、50房产税。为适应望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一、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方面凡来我县投资兴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外客商,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80元/平方米。规划区外为60元/平方米。凡在我县工商注册并纳税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和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20;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第1页共4页金可执行最低地价,并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凡成片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先交50,其余部分可协商分期付清。凡来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允许投资开发者开发后再依法转让或出租、抵押、继承。(三)国有土地年使用金标准:1、县城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4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2、县城规划区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3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5年内免缴,后5年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企业,5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五)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农业(农、林、牧、水产)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免缴土地使用金10年。(六)凡来我县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集资等优惠,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价格先售后租。二、水面使用方面凡使用我县国有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各种税费(含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国有水面使用费等)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万亩以上按每亩2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上万亩以下按每亩3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下按每亩80元收取。水面使用年限为1030年。集体养殖水面中参照国有养殖水面协商确定。三、税收方面(一)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合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均可享受。第2页共4页(二)凡来我县兴办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还优惠,其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的50,2年内返还企业。(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两高一优”农业企业,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