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认定实施方案(XX年)【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7号【发布日期】2001-12-31【生效日期】2001-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01〕1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XX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XX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XX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在XX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1页共7页第四条第四条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
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1
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
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
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仪器及实物配备
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
检测设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