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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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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来源: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职鉴中心时间:2012-03-2311:43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四、指标解释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三)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1.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2)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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