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辛发〔2011〕22号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2011年2月15日主题词:综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规定通知中共辛街乡委员会2011年2月20日印发(共印26份)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结合辛街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以下可预防但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居民区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量超过3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
(三)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件
(四)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五)枪支被盗案件
(六)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2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第1页共5页(七)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或发生的危险物品被盗和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八)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报废车辆或车辆超载运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十)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十一)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酿成的火灾事故
(十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十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因严重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的恶性事件
(十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