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环卫一体化项目投资初步方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第1页共4页第六条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