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突发应急预案附件1:XX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XX省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第1页共11页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各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