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第1页共6页(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