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督导党建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一般兼任党建工作联络员
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原则上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优秀处级干部中选派,也可以从退休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中选派,任期二到四年
第三条要严格把握选派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标准条件
督导专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年龄不超过*周岁
党建工作联络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具有一定的*主义理论素养,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熟悉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领导工作经历和实际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作风正派,党性观念强,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同志,谦虚谨慎,清正廉洁,群众威信较高
第四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职责,按照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关于督导专员的五项职权开展工作
主要是: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学和督察
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党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党建工作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
指导民办高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对民办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