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1页共4页(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