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XX县区(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草原条例》、《XX县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加强保护,促进发展;以草定畜,增草增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应当不定期地对全县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草原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域内草畜平衡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核定载畜量每五年进行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畜平衡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镇)区域内草畜平衡工作的落实、管理及宣传,根据自治县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每年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数量进行核查,禁止超载放牧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贮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降低放牧对天然草原的压力,逐步恢复天然草原植被
第七条天然草原载畜量按照不同的草原类型分别计算,根第1页共3页据牧草产量估测,采用家畜单位法表示,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面积的草原可以放牧的家畜单位数
公式为:家畜单位(羊单位)=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