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