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置佘苑路项(工)合(2015)023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集富椿·佘山项目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第一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佘苑路一号地块工程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5年10月08日开始实施,至上海松江佘苑路一号地块“保集富椿·佘山”全期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正贰副,咨询方壹正贰副
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上海市大连西路617号6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81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2015年10月日2015年10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