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为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途径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可将其承担的项目作为核算单位,根据科技人员在该项目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支付报酬,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紧密挂钩
二、对在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高层科技人员,可试行协议工资
其收入水平和支付方式可通过单位与本人协商的办法确定,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受聘到其它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和成果转化等技术活动,并领取相应的报酬
四、鼓励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以非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成果拥有者可按所持的股份取得收益
以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享有该成果50%的股权收益,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成果完成人所获股权收益,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意见》中相应规定执行
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成果完成人;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由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用于奖励该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六、科技成果入股、转让、转化时,在成果完成人应得的第1页共4页股权收益或奖励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总额的50%
七、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