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证券法律制度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当日就《规定》的出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如何理解《规定》中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是民事赔偿诉讼得以启动和进行的重要前提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这类案件的原告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第七条对被告进行了列举式……记者
在证券市场被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人如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规定》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和实际国情,在第三部分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确定的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由于目前证券市场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情况相当复杂
在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和当事人诉讼请求意愿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权利人发出公告、通知登记参加诉讼,不仅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而且使得诉讼周期拖长,人民法院难以进行审理,投资人合法权益难以及时有效得到保护
应当说,《规定》对诉讼方式作出的安排是符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及合理的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是民事侵权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
《规定》对归责和免责是如何界定的
《规定》在第五部分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第1页共3页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3条、第63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