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谈对比广告的法律属性 案情:广州商科新技术有限公司是台湾硕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硕泰克板卡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南京商科是二级代理,徐州某电脑经营部作为三级代理商在徐州地区有独家经销权,具有批发和零售的权利,并有维护硕泰克板卡产品信誉和对侵害硕泰克产品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与徐州某电脑经营部相邻的 A 公司未经允许,在广告刊物《古彭商情》第 110 期上,对 SL-65EP、SL-65ME、SL-65KV2三种型号的硕泰克板卡以缩短质保周期,提高零售价的方式,并以醒目的大幅标题标示“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刊登整版对比性广告,将两种产品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对比,制作广告 500 多份,广告发布范围遍及徐州地区和周围县市
某电脑经营部认为 A 公司的行为在消费者中造成硕泰克产品质次价高的影响,贬低与泰铭板卡同类的硕泰克产品的服务质量以及价格,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提高泰铭板卡的市场竞争力,独占徐州地区乃至淮海经济区计算机主板市场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经营部以 A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妨害了电脑经营部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硕泰克产品和该部的声誉,致使销售量下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这是一起因对比广告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于对比广告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广告界频繁使用对比广告作为商家的宣传手段,而因对比广告而引起纠纷诉诸法院的却又少之又少,在此,作者对有关对比广告的法律属性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对比性广告面面观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品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了广告的竞争
作为一种行销利器,广告充斥于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广告可有效地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达到促销的目的;消费者则可通过对信息的认知作为消费时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