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医疗核心制度(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的类别及期限(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要请假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二)事假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但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三)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285号),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或足月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1-第1页共6页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四)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规定,延长婚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