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
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第1页共7页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