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和我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我县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国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需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实行“谁建设,谁拆迁”的原则
拆迁人应依照规定向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六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第1页共8页(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