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5篇第一篇:21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尽早地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把事故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物的危险状态包括
设备设施的缺陷、防护缺陷、噪音危害、电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可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可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粉尘与气溶胶、作业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标志缺陷等
2、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负荷超载(体力负荷超载、听力负荷超载视力负荷超载等)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异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特种作业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等
3、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未依法取得证照、许可、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执行落实差、机构不健全等
第四条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一般隐患包括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执行落实差;机构不健全;负荷超载(体力负荷超载、听力负荷超载、视力负荷超载等)、健康状况异常、第1页共26页从事禁异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特种作业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噪音危害等
2、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