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场(户)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动物卫生监管制度饲养环节:1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管理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具备无害化处理及消毒设施并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动物卫生监管档案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动物卫生监管档案的建立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存,卫生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动物调入、调出、无害化处理,投入品使用消毒及监测等情况,由防疫员填写,留档备查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加强产地检疫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管理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在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当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散养户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责任区申报检疫
由动物防疫责任区委派检疫员到现场检疫
畜禽饲养者须提供免疫证、动物卫生监管档案和抽检报告且畜禽标识齐全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机打的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出售、运输,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散养户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责任区申报检疫
由动物防疫责任区委派检疫员到现场检疫
第1页共5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