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国企会议议事制度**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会议议事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所出资企业会议职责,规范会议议事程序、规则,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综合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出资企业实行包括董事会会议、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班子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等领导会议议事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非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董事长提议可其它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四)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第五条第1页共11页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及时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列席人员,并分发会议议程、议题材料等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提前7天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七条董事会议案必须由董事、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其他高管人员提出
第八条下列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研究:(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报告;(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