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2012年05月04日投稿人:孟为律师点击:1113次摘要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
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
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
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
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第1页共5页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