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一)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县第一中学、*县职教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政府招待所的副职,*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考察,提交县政府党组研究任免。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第1页共6页(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则: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则配备:1.4人以下设一职;2.5-8人的设一正一副;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4.21人以上的设一正三副。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一)由本部门确定拟任免(聘用)考察对象、写出推荐报告,填写《拟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呈报表》;(二)呈报主管县长同意;(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门呈报拟任免(聘用)的人选,依据编制进行审查:有无乱设机构、有无超职数配备,审查是否混岗使用、年度考核是否称职(合格)以上等情况;(四)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第2页共6页(五)按管理权限研究任免。事业单位(含基层)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进行审核、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到仲裁机构鉴证备案。当发生与聘用岗位有关的人事争议时,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第八条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可采取竞争上岗方法,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竞争上岗、竞争聘用的股级职位(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得票数超过本单位应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半以上的可列为考察对象,超不过半数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本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主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拥护和确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直接提名推荐的股级干部人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