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司法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和《**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本厅行政许可公示坚持及时、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公示的统一管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相关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所承办的行政许可公示内容遴选、行政解释、标牌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统一公示
第五条依法由本厅实施的下列司法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一)律师执业审核;(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八)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九)公证员执业核准;(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十一)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十二)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十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十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第1页共3页(十五)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本厅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及实施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五)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监督机构及电话;(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