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大全之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二章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六条校纪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第1页共5页(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后果(一)规章部分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