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局行政调解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第1页共44页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