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村两委联席会或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村民会议并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随时召开
三、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四、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全年工作进行审议,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村民会议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及对村内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第1页共3页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