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从事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坚持严格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1页共5页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二)具有明确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