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
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三条领购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特殊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
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八条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第1页共5页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
第九条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