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门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及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基金统筹、互助共济,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模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统筹和健康体检。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第1页共11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㈤监督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㈧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十一)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职责:㈠对乡镇合管办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㈡协助乡镇合管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就医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参合农民就医的转诊、大型检查等的审批工作,对乡镇合管办初审后的病历、处方、费用等进行二次审核;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对所辖区域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补偿情况、医药价格等公示情第2页共11页况进行监督管理;㈣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收集、上报合作医疗相关信息;㈤对乡镇合管办和医务人员进行合作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㈥定期向县合管办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进行监督审核,按规定核销;㈤受县合管办委托,与农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