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评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使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代管人员,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流动人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并在同级人事职改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职改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严格按照当地职改办制定的有关职称评定的政策和规定掌握
第五条流动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当地职改办所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流动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按照省职改办制定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动人员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和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专业年限或任职时间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动人员委托代管人事档案期间,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九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人才档案的大中专(硕士、博士)毕业生,如符合认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政策书规定,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应以相应职二第1页共2页部门所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通知(或人员名单)》为依据,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将该文件及评审材料载入本人技术档案,下发由当地职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