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XX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第1页共9页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