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地挂牌
第七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对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桥第1页共7页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桥梁监管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