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姓名:XXX学校:XXX时间:XXX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学校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同学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法律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法律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法律规范》、《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法律规范》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法律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同学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20]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同学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同学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同学、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同学的情况进行查验,发觉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同学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同学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同学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同学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