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现有建造师满足不了发展需要的实际问题,依据《建筑法》、《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建筑业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申报范围、条件、程序第五条申报范围1、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具有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不具备申报相同级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下一个级别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一级临时建造师第1页共7页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2年及以后出生)
2、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现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2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