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XX县区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参照中央、省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一列银行账户构成
XX县区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1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第1页共13页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
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执照,资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