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县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武地行署科发*号《关于转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XX县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XX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XX县区科技功臣奖;(二)XX县区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章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第七条县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县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或组织:(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第1页共4页(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