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第1页共4页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补贴:(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杆还田等机具;(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四)秸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