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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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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研究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大部门法是最为邻近的,它们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也都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不同的的社会关系。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学术界目前的观点还不统一。理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及协调,研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意义几方面进行了论述。关键词: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谐发展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向前发展,在与时俱进在要求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构想。另一方面,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受到国际化的影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如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如何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如何构建保护乡镇企业劳动者、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国际化大局下怎样确保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不与国际劳动标准相冲突,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如何处理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旧体制遗留事项,顺利实现制度过渡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甚至是文化的因素才能促成,仅靠劳动法是难以实现的。但无论如何,一套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鲜明特征的、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状况的劳动法终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基础。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中,针对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尤其是灵活就业快速增长的势头,学者们着眼于重新审视传统的劳动关系内涵,指出把该种劳动关系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作为劳务关系对待的失误[1]。在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学者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手段上。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在于现行立法没有专项规定和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是国家的恩赐,对公民而言,是理应享有的法定权利的保障,它意味着国家通过履行自己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充分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所应尽的义务。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学术界众说分谈。一般观点认为社会法位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1.1社会法社会法在国外出现很早,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义的理解。在法国和日本,有关社会法的范畴要比德国广泛。在法国一般认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内容。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变化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英国,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对法学的分类和求索法的发展道路。社会法概念的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思想与文化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对它究竟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观念,或是一个新的法域的认识有较大分歧。但目前主要观点偏向于以下认识,王为农[3]总结提出社会法即公法和私法之外的、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第三法域”及其立法和表现形态,其基本内容被限定在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的范畴之内。郑尚元[4]认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或交叉并不一定是社会法,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具有特有调整对象的、具有现代属性的一类新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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