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XX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第1页共3页(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XX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