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侵占、利(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公路法》、《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由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按管辖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
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四条路政巡查采取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
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五条进行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车速白天为30—40公里/小时,夜间为20—30公里/小时,雨雪等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断行断交等情况)需紧急出动,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第六条进行路政巡查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2
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3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和滥用权限;4
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履行以下职责:1
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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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控
接受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为过往驾驶员、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和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