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诊、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提倡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
无法定依据可实施行政许可的;2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3
对不予受理的中请未告知理由的;4
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5
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6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7
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的;8
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9
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第1页共3页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
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不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2
未按规定权限和时限对外发文的;3
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4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