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辨论式诉讼
举证责任由司法官直接在庭上调查取证,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辨双方)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案据而应予以排除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
本文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时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旨在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人证言作证调查取证一、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辨论式诉讼
举证责任由司法官直接在庭上调查取证,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辨双方)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案据而应予以排除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①
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据此可以认定,证人必须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或手段,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地说证人出庭作证瘳瘳无几,证人拒绝出庭或代之以局面证言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传的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