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原创:对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尊敬的朋友:此篇文章由本站老师独家原创写作,版权归会员所有,普通vip会员无权查看,服务咨询电话:0825-6698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各地纷纷打出“经营城市”的旗号,在此进程中,需要大量征用集体土地,而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带来的是城市因为有土地的流转而吸引了不少投资者,投资者因为有以土地作为基础的物质条件而不同程度的获利。但是,更多的是很大一部分失地者,因失去土地而导致生活水平降低甚至生活无着落。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城市经营和土地被征用者生存的矛盾愈加剧烈。城市要发展,老百姓同样有生存发展的权利,如何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征用带来的负面影响,良性地维护城市和普通人的发展秩序问题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原则措施东莞一、引言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下面,我着重简谈下土地征用制度的原则、现状不足及措施。二、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一)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第1页共7页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四)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三、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的现状与不足(一)与征地相关的法律设计不合理土地的征用权只有符合公共目的的时候才能为法律和社会的接受,土地征用权不能用滥用。为了保证这一点,各国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严格以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具有公共利益作为判定土地征用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我国却没有一部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有关内容很不全面。如没有依法设立征用权,明确征用权的主体、范围、补偿依据和标准等。(二)土地征用正当程序缺失。在现代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人们相互行为的系统安排。”通过程序规范权力(利)运行。由于财产征用的不可避免,因此对财产的保护,主要是对财产征用的目的、补偿标准和征用程序等方面的正当性进行检验。在现行土地征用程序中,只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这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相差甚远。主要欠缺在制定土地规划、审查公共利益和确定补偿标第2页共7页准时的公开听证制度;在征地补偿中,欠缺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发生纠纷时,欠缺相应的司法救济。结果由于征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中间酝酿了大量的寻租行为,产生了大量腐败案件。(三)补偿标准偏低及补偿金发放渠道不合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规定否认了农民对土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