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本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城市改造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贯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在市区和近效征用土地和扩散市区工业和人口的方针,保证有计划地建设卫星城镇,逐步实现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需用土地的,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凡是可以不征用土地的,坚决不征
必须征用的,尽可能选用空地、劣地、滩地,少用耕地
征用菜地必须从严掌握,确需征用的,要随征随补,保证补足,尽可能做到先补后征
有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施工改土造田,增益耕地,严格制止宽打宽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
第四条征用土地时,既要保证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要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队、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被征地的社队、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令,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先将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的机关证明文件,送主管局(区、县)审核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在本市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应当先将建设计划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后,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局审查后,会同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应会同设计单位就规划设计要求和总平面布置,与市规划第1页共7页局取得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在选址过程中,凡涉及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国防、电讯、航空、防洪、河港、铁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庭园绿化、文物古迹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