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制度[苏格拉底李斯之死与民主制度的关系]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异同及其现代启示高天明一,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相同之处是二者均死于法律:首先,我们阐述苏格拉底的死因;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的司法基本情况是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出席人数自四五百以至上千不等;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共五百零一人。"并且,所有的这些审判官任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将重新选出,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官的职务。从上述描述可以知道,雅典的司法是大众司法,普通人可以成为法官,通过投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这一点和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为专业训练人士)完全不同。当时的回避制度不健全。许多与审理苏格拉底案件的法官中,有些人和苏格拉底有个人恩怨,因此,审判结果不公正也就不奇怪了。另外起诉的罪名一是‘诱导青年’,罪名二是‘不敬城邦诸神,引进新神’。按照现代刑法思想,上述二罪名均是思想犯,不属于刑法主要打击的对象-行为犯-的范畴。因此,综上所述,苏格拉底的死因是当时的雅典民主司法制度,是制度的力量造成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判决。其次,我们来简单说下李斯的被判处死刑的原因简单来说,李斯的直接死因就是被赵高陷害所致。李斯是政治家,而赵高是个阴谋家,一心想向上爬,李斯是他的绊脚石,因此在秦二世登基后,赵高要设计陷害李斯。李斯被判死刑的直接事件是赵高说李斯的儿子李由(三川郡郡守)涉嫌通敌(陈胜吴广农民起义军),然后李斯就向秦二世奏章举报赵高有谋反意图。但是秦二世没有采信李斯的意第1页共6页见,反而认定赵高的意见合理(李斯要除掉赵高然后可以杀秦二世夺取君权)。而且该案件由赵高负责查办,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赵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李斯谋反的口供后上报秦二世,依据秦朝法律被判处死刑。从上述过程可以知道,李斯的死因是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诬告陷害,然后加上当时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制度之间完全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更为要命的是案件直接由赵高负责,没有回避。因此是经办人的政治道德及法律素质决定案件的侦查审理水平。换句话说,是人治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二,苏格拉底和李斯之死不同之处引起的思考苏格拉底之死引起我们哪些思考呢。如上所述,苏格拉底是死于当时的民主司法制度,那么为什么大家全部看重的民主制度为什么在司法系统运行的时候会出现悲剧结果呢。民主是人民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么民主和司法是不是一回事情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的本质是判断、理性。司法的过程是依靠知识和理性作出公正判断的过程,是不能搀杂个人的利害关系在其中的推理过程。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公正。而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对民主的简单理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民主如果用于司法系统,结果就是多数的决定代替了法律和理性的判断,追求公正就变成了追求平等。司法的目的是做理性的判断,而民主是是基于自身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考虑而做出的选择。法官是专业训练的人才,其做出判决,不是其个人利益考虑,而是法律规则起根本作用。而民主却完全不同,其是一种选择,民主的代表考虑的是自身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那么民主是否需要司法来控制和约束。关于李斯之死引起的思考:李斯的死因就是人治,而人治的核心是依靠人的素质,期待君王官吏是个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否则国家权力就会被滥用。人治和专制基本联系在一起。而且人治是一个个体的过程,一般不会准确重复再现的。第2页共6页因此人治的成本更高,社会代价更大,不是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模式。在人治的模式下,法律是人治的几个基本工具之一,其运行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法律制度即使再完备,其最后运行效果还是取决与执法者。三,二者之死对现代的启示1,发展民主,反对专制在上述二者之死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雅典的直接式的民主司法还是我国秦朝的人治的司法,其结果均是被少数人所左右,得出一个悲剧的结果。那么是民主有问题吗。是法律有问题吗。对这二者的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