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分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论馆和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设置规划)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第1页共5页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馆舍面积)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
其中,区(县)文化馆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
第九条(使用登记)市和区(县)文化馆应当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街道(乡、镇)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