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第1页共11页(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